游客发表

险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

发帖时间:2025-04-05 12:49:16

本文支持本体论路径,因为它承载着信息革命的诉求,反映着数字时代的生产生活关系和行为规律,这样,就已不再是应对新问题、新挑战、新领域那么简单,而是一场涵盖法学理论、规范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法学革命。

而客观说则认为对同意效力的判断应该依据客观的标准来进行。参见黎宏:《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险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

从被害人是因为促成同意的条件产生重大误解这一点上,被称为重大错误说或者本质错误说。可见,正确判断同意的效力不可谓不重要。财产法益作为一种手段性法益,是实现人格自由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应该肯定财产法益不仅具有财产属性,同时还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交换价值(工具价值)。质言之,刑法保护被害人违反公序良俗的财产法益的交换价值(受骗同意无效,欺骗者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不能导出刑法也应该保护被害人违反公序良俗的人身法益的交换价值(受骗同意有效,欺骗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者之间并不具有逻辑关联和递进关系,这是由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性质不同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所决定的。(11)参见付立庆:《被害人因受骗而同意的法律效果》,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应如何理解和界定入户行为?关于入户盗窃中的入户,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既然法益是人格发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认法益也具有交换价值,质言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的存在价值,也保护交换价值。(15)同前注⑤,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书,第122页。

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区分存在状态的保护与交换自由的保护为立论基础,认为只有关于法益侵害的种类、范围、结果的错误,才是法益关系错误。(2)行为人欺骗被害人,一颗肾脏可以换取5万元,但被害人同意摘除一个肾脏后,只获得了2万元。对于猛兽伤人案,罗克辛认为,在这样的案例中,欺骗具有一种强制作用,这种作用与通过威胁引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这种欺骗像威胁一样可以排除同意的有效性。另一种是对于相应法益的保护价值、要保护性欠缺正确的认识,比如,展示假的搜查令状而侵入他人住宅,再如,冒充妇女丈夫而使妇女同意性交,被害人对自己法益的要保护性欠缺正确认识。

(16)进而,罗克辛提出了其规范的自律性说的观点:承诺有效性的判断标准是被害人自律性的决意,同意只能像根据通常标准发生的那样,在法益承担者的自治表现中,在其行为自由的实现中而显示出来的范围内有效。(一)法益的内涵与法益关系错误说的立论基础 法益是刑罚法规的保护对象,刑法之所以要保护法益,是因为作为法益客体的外在存在物对作为被害人的人(法益的保有者或者享受者)具有某种价值,所谓法益,实质就是作为被害人的人与作为法益客体的外界存在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

险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

因此,对行为对象的身份、地位、经济能力这些属性的错误认识,与性法益的属性无关,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同意。(22)从表面上看,罗克辛主张的规范的自律性与阿梅隆主张的被害人价值体系上的自律性不同,前者是客观的立场,后者是主观的立场,但实际的操作上,所谓规范的自律性,却容易受到判断者价值观的影响。本文在考察受骗同意法律效力诸观点的基础上,重构了法益关系错误说,并提倡以修正后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作为判断受骗同意法律效力的具体标准。人格自由权利总是只存在于历史地形成的积极的现实社会价值之中。

(11)全面无效说和主观真意说不具体地判断欺骗在何种情况下会对被害人的自由的意思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形成不合理的结论。他认为:法益关系错误说是判断同意效力的第一道筛选机制,存在法益关系错误时,同意无效。博爱目的欺骗如肾脏移植案(医生E出于加害F的目的,谎称要对患有严重的肾脏病的患者移植肾脏,F出于人道动机而同意摘除其半边肾脏,但该肾脏事实上被E丢弃),F对于自己的身体这一法益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存在完全正确的认识。付立庆教授认为:从客观的、一般人的观点看,博爱、利他的动机不足以对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和自我决定产生实质影响,被害人只是在衡量自己将要损失的利益(可能被烧伤、炸伤)和可能保护的利益之后自愿舍生取义(冒着受伤乃至丧命的危险成全他人),因此,被害人对自身法益的处分是自我决定权的实现,同意有效。

⑦参见车浩:《德国关于被害人同意之错误理论的新进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但是,只有在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时,人格自由权利才能受到肯定。

险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

(29)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何庆仁、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75页。⑨井田良教授认为:日本的判例、通说认为,存在对被害人的意思决定具有重要影响的错误之时,同意归于无效,行为也不得被合法化。

(36)同前注(11),付立庆文。但如果认定同意有效,对欺骗者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追究,又有违善良公民的法感情,显然不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精神和正义的要求。当被害人牺牲自己的某项法益时,承诺其实是一种透过法益的放弃来主张利益的道具。但对于非法应如何认定,却未作规定。手术医生的人格、名字、长相本身、甚至资格,都不是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强调的属性。行为人的入户行为具有非法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以器官供体的同意为要件,因此,对于获得被害人有效同意的行为人,其行为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⑧反之,如果被害人认为其所欲处分的法益,在其本人价值观上并不重要,即便存在被欺骗的因素,该意思决定仍为自由,同意应为有效,例如,被害人本来就意欲处分某个法益,刚好出现欺骗,在没有欺骗被害人也会处分法益的情况下,就不能认为欺骗侵犯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而不具有任意性。

既然同意的任意性是法的概念,对任意性的判断就应该通过客观的评价标准进行衡量,而不应纯粹以被害人的主观意思来决定。前者的情况下,人身法益的性质和种类并没有限制,如上述大火烧车案。

阿茨特的法益关系错误说以区分法益的存在状态的保护和交换自由的保护为立论基础,认为只有因为被骗而针对法益侵害的种类、范围、结果存在错误时,同意才无效,但将法益保护局限于对存在状态的保护,确实会导致一些违背正义要求的结果,损害国民的法感情。(1)对强奸罪而言,性的自我决定权是保护法益。

在承诺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阿梅隆提出:从传统的观点上看,自由与自律并不具有目的性,其本身即是价值所在,在被害人承诺的场合,这种自由与自律被被害人用来追求特定的目的。质言之,刑法保护被害人违反公序良俗的财产法益的交换价值(受骗同意无效,欺骗者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不能导出刑法也应该保护被害人违反公序良俗的人身法益的交换价值(受骗同意有效,欺骗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者之间并不具有逻辑关联和递进关系,这是由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性质不同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所决定的。被害人因为受骗,基于博爱或者利他的动机,将自己的法益置于危险境地,如上述正当化事由认识错误一样,也可谓对自己法益的积极交换价值发生了错误认识,是与法益有关的错误,因此,同意无效。(26)质言之,法益的存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应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法益关系错误说应建立在这一立论基础之上。

可见,正确判断同意的效力不可谓不重要。例如,在财产法益中,被害人也许对作为法益物质载体的物本身是有认识的,但如果没有认识到该物的效用或者价值,没有认识到作为财产法益之根据的使用价值,就不能认为存在有效的同意,因受骗而误将有用的物件认为是无用的物件,或者误将价值昂贵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低廉的财物,都只能是无效的同意。

根据全面无效说,只要存在欺骗,同意就无效,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欺骗与强制、胁迫一样的效果,而忽略了受骗处分法益的意思决定中存在自由的成分和可能。主观说诸观点将任意性的判断求诸被害人个人的真正意思,最终导致忽略构成要件的保护边界,以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保护被害人一般的意思决定自由,同时也损害法的安定性。

刑法对法益的交换价值或者交换自由的保护,不能脱离具体个罪保护法益的基本属性,因为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最终指向的是被各个构成要件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效用或者属性,超出了这种效用或者属性,就会破坏构成要件的边界,回到主观说所固有的弊端。尤其是,对于紧急状态欺骗和博爱目的欺骗的处理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这两种情况下,被害人对作为法益客体的客观存在物及其效用(法益的存在价值)都存在正确的认识,只是因为对紧急状态的错误认识和博爱价值观的自我约束,不得不处分了自己的法益,如果立足于对存在状态的法益的保护,就难以认为属于法益关系的错误。

另一种类型是关于执法行为的错误。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不论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中的规范的自律性说,都不认为路人的同意是有效的同意。然而,司法解释将入户的户解释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37)以及户在中国文化和社会中的特殊意蕴,表明入户行为侵犯的法益不是入户许可权,而是住宅的平稳和安全。但聚焦于同意的效力判断结果,二者的主张并无实质不同,只是全面无效说将无效的原因归诸欺骗,而阿梅隆将无效的原因归诸对被害人价值体系的操控。

当承诺者误以为优越的法益有将要受到急迫侵害的危险,而决意放弃自己的法益的时候,该决意不能说是在价值决定上系自由地做成,承诺应为无效。再如以为是徒手掌击面部而予以同意,但行为人实际上戴了铁板指进行掌击造成面部伤害。

笔者认为,客观真意说的不足有两点。从对博爱目的欺骗和紧急状态欺骗这两类案件的处理结论看,罗克辛似乎为弥补法益关系错误说的不足找到了替代方案。

(3)性法益属于人身法益的范畴,升职、加薪等经济诉求属于经济利益范畴,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用来保护被害人的财产诉求,因此,对于升职、加薪等动机的错误,是与法益无关的错误,同意应为有效。三、客观说诸观点的判断标准及其困境 (一)法益关系错误说(14) 依格尔兹提出的同意、承诺二分法的观点,对同样的事实却要设定不同的成立要件,然而其根据不明,在实践中的操作也遭遇诸多困难,因此提出不久后就遭到了许多批评。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